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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10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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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2009年6月3日

    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行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是,行业标准的老化问题仍然存在,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部分行业标准未履行备案程序,这些都影响了标准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此,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部分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已经开始启动。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对行业标准清理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行业标准。

    二、清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业管理范围、行业发展的水平和需要,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对本部门的行业标准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摸清底数。对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没有出版、长期无人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技术内容陈旧落后或需要淘汰的标准,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二)对于和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的交叉、重复或矛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合理确定标准制定范围。属于行业内部问题的,应当尽快予以修订或废止。对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国家标准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经清理确认有效但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应当抓紧修订,修订后要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确认废止的行业标准,应及时发布废止公告,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确认有效尚未备案的行业标准,应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四)因产业发展或因部门职能发生变化,原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需要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向国家标准委提出调整意见。国家标准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调整和重新认定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

    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协调,依法办事,切实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要结合清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继续加强对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好行业标准的复审和备案工作,确保行业标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附件:有关具体事项的要求和说明

    行业标准备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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