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提出并牵头负责的《营养代餐》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我会批准该团体标准立项。
请参与制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期保质完成标准制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昕龙
邮箱:shiyaocujinhui@126.com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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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提出并牵头负责的《营养代餐》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我会批准该团体标准立项。
请参与制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期保质完成标准制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昕龙
邮箱:shiyaocujinhui@126.com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