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登录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评核标准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养殖场卫生管理,确保渔获物卫生及输销作业程序符合欧盟规范,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申请登录为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简称养殖场)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之一,始得将养殖场渔产品输销至欧盟地区:
(一)依本要点通过书面审查、养殖场现场评核及符合欧盟规定渔产品卫生检验者。
(二)依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取得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证书者。
三、本作业要点规定事项由本会渔业署办理,必要时本会渔业署得委托其它机构办理(简称受托机构)。
四、申请登录为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应检附下列文件送本会渔业署办理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附件一)。
(二)养殖场平面配置图。
(三)饲养管理纪录,至少应包括鱼苗纪录表(附件二)、养殖池水质监测纪录表(附件
三)、饲料投喂纪录表(附件四)及养殖疾病防治用药管制纪录表(附件五)。
养殖场迁移新址或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申请。
五、本会渔业署受理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如有申请数据错误或证件不符时,应通知申请人于收到通知后四十五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六、养殖场通过书面审查后,应在接获通知三个月内配合本会渔业署办理养殖场现场评核作业。
七、本会渔业署应依「登录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评核标准」(附件六)及「登录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评核表」(附件七)进行养殖场现场评核作业及决定审查结果,必要时得由本会渔业署邀集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组成审议小组办理。
八、养殖场依前点审查结果评定为合格者,由本会渔业署登录为输欧盟养殖场及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副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养殖场经评定为不合格者,申请人得于接获通知三个月内申请复查,复查未通过者,应依第四点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九、受托机构受理审查输欧盟养殖场登录案件时,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应经本会渔业署同意。
十、已登录养殖场每年应接受本会渔业署追踪查核一次,并配合输欧盟渔产品加工厂评鉴或追查需要,接受不定期之追踪查核或取样。已登录养殖场经前项追踪查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者,养殖场负责人应于接获通知三个月内申请复查,期间未申请复查或复查未通过者,由本会渔业署径行取消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登录资格,并通知养殖场应依第四点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十一、已登录养殖场应配合接受本会渔业署定期或不定期养殖渔产品监测。前项监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养殖场不得将该批渔产品输销欧盟地区。第一项监测结果检出含合法使用渔产品动物用药残留时,养殖场须依规定遵守停药期规范及办理复检,俟复检合格后,始得将该批渔产品输销欧盟地区。养殖场未依第二及第三项规定办理者,本会渔业署得依法命其回收或销毁该渔产品。
十二、已登录输欧盟养殖场渔产品出货时应填写登录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出货流程纪录表(附件八),并依程序送交运贩商、输欧盟渔产品加工厂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 利追溯。前项登录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出货流程纪录表有效期限,自养殖场业者售鱼日起一年。
十三、已登录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渔业署得取消其登录输欧盟渔产品养殖场资格:
(一)违反第十一点第二项或第三项者。
(二)依第十一点第一项监测结果,一年内二次检出不合格者。
(三)已输欧盟渔产品经输入国检验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