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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颁布医疗机构药械监管办法 明确处罚额度

发布日期:2007-11-29  来源:网络转载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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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据浙江省法制办副主任韩兵介绍,医疗机构是药品从生产企业流通到患者手中的主要渠道,可以说医疗机构在药械的使用上稍有偏差就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而在现实中,医疗机构在药械使用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药械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导致部分不合格药械流入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制度不健全,增加公众用药风险;医疗器械使用不规范;医疗机构在提供药械过程中,存在着乱开药、滥开贵重药品、滥检查等情况,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发生。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这些问题,以切实维护就诊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韩兵说。

    据悉,此次出台的《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共五十八条,对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各个环节,包括人员配备、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验收、药品的处方调配、医疗器械的使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机构反商业贿赂和药械虚假广告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和处罚额度。

    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该《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管理的政府规章,对药械的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我们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通过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协作等多方面来做好药械的进一步监管工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宁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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