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1641-2025 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代替 DB13/ 1641-2012
本文件规定了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石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
本标准来自网友分享,只作为食品技术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勿作他用。工作使用请购买正式出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