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主要形式,在推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近日,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良好行为规范》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本文件规定了团体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总体要求,以及职能管理和制度建设、团体标准制 定程序、标准编写、实施应用、国际化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立了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指标体 系和评价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对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活动的规范、引导、监督和评价。
本文件确立了团体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良好行为规范,包括总体要求、职能管理和制度建设、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标准编写、实施与应用、国际化等方面,并确立了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规定了合规、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系统性、适用性等原则,明确了团体标准组织在业务范围、技术要求、内容重复度、经费管理、标准化基本原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团体标准组织的管理职能:规定了标准化决策、技术管理、事务管理、标准实施、标准编制等职能设置。
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度:明确了组织管理(技术、人员、经费),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会议管理、文件管理、自我声明公开、自我评价、申诉、应急响应、与外部机构合作等制度要求。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规定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及发布、复审等8个阶段的操作要求。
团体标准的编写:规定了编写准备、结构、编写要求等。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应用:规定了基本要求、实施(含实施规划、信息公开、宣贯培训、实施支持、数字化支持)、应用(含应用场景、应用限制、政府采购与政策制定中的应用、合格评定应用、采购招标合同中的应用、品牌建设与行业 自律)、实施与应用评价、信息公开反馈与改进、标准解释与知识产权及争议处理、档案管理等。
国际化:规定了团体标准国际化、会员国际化、国际交流合作、团体标准组织国际化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推动转化为国际标准、组织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及秘书处、成为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等。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团体标准化活动治理,先后出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制度文件,不断健全团体标准化治理体系。
本文件的修订将产生以下方面的社会效益。
一是本文件充分借鉴了国内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最新政策要求,规定了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规范要求,为各类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了可操作、可追溯、可证实的行为准则。标准实施后,将有助于推动团体标准从“多 而不精、快而不优”向“规范发展、优质发展”转变,提升团体标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是本文件系统规定了团体标准组织的内部治理、标准制定程序、实施应用、 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要求,有助于社会团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规范收费行为,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升标准化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本文件明确了自我声明公开、自我监督评价等机制,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有助于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团体标准化治理格局,促进团体标准在产业政策、政府采购、合格评定等活动中的采信和应用。
四是本文件增加了国际化相关内容,鼓励具备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发展成为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有助于提升我国团体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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