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文件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他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天津市排放标准。
平板玻璃工业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00)。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工业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20)。铸造和锻造工业的工业炉窑,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油雾、烟气黑度的有组织排放执行本文件要求,本文件未涉及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执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764)。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无机化学、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的工业炉窑,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其他工业炉窑执行本文件要求。
本文件实施后,如果国家或天津市颁布与本文件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