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 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 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国家或我 省相关标准严于本文件时,执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