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2023年9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函,要求相关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前反馈意见。该标准曾于2020年8月31日征求过一次意见,本次为第二次征求意见。食品伙伴网将此次征求意见与2010版内容进行比较,其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标准适用范围
调制乳产品品类丰富,可满足不同人群需求,为适应行业发展方向,不宜对产品成分做单一限制。故将标准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删除依据脂肪含量对分类的限定。
2 术语和定义
删除调制乳定义中以生牛(羊)乳中牛(羊)的限制,改为以生乳、浓缩乳制品、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同时,对调制乳定义中“不低于80%”的含义予以明确,即“每 100g 调制乳中乳固体的含量,不低于 80g 乳中乳固体的含量”。
3 原料要求
新增对生乳原料的限定,即应符合GB 19301中生牛(羊)乳的规定。为与调制乳术语定义匹配,新增以浓缩乳制品及乳粉作为原料的要求。
4 感官要求
随着养殖水平的提升,原料乳中乳脂肪含量较之前有所升高。在贮存过程中,脂肪上浮属于产品固有特性,而非质量问题,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的感官要求中增加“允许少量脂肪上浮”的要求。
5 理化及微生物要求
因调制乳2010版标准中脂肪的检验方法标准GB 5413.3已废止,故此次征求意见稿将GB 5413.3更新为 GB 5009.6 第三法。
鉴于修订中的GB 29921已将乳制品纳入其中,2010版标准中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不再具体规定,改为“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新增对商业无菌产品的说明,将“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调整为“产品达到商业无菌状态的调制乳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避免因对灭菌工艺理解不同造成的歧义。
6 标签标识
“复原乳”标识的位置要求发生改变,由与产品名称标识在“同一主要展示版面”调整为“同一展示版面”,与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新增对调制乳产品名称及产品类别的描述。即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奶”或“××乳”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或“××调制乳”。
由于市场上存在部分脱脂调制乳产品,且行业内以“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描述不同脂肪含量的方式沿用时间较长,故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产品名称中可以增加“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等”的描述。
7 结语
目前,该标准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关注标准的制修订动态,提前做好相关产品衔接准备工作。
附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2023版征求意见稿与2010版标准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