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使用型煤、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