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设区市、雄安新区以及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含界线)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食品加工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