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应根据本标准制(修)定。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它类型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被
HJ 130-201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