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等14项上海市地方标准。其中,《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DB31/T 1547-2025)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基本要求、抽样前准备、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样品的保存和处置、信息记录保存等要求。适用于上海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的抽样工作。
标准第四部分明确了抽样的基本要求:
4.1.1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按照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
4.1.2 监督抽检应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样品;评价性抽检应以代表性为原则,以反映地区、行业和食品类别客观安全水平为目标采集样品。
4.1.3 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纪律、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双随机”工作机制和工作记录。
4.1.4 抽样单位应建立抽样人员管理档案,并根据人员外出、招录、离职、调岗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抽样人员应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抽检实施方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等。培训结束后应对抽样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所在单位发放的有效抽样资质证件后方能上岗,同时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
4.1.5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实施抽检分离,随机确定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应为同一人。
4.1.6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应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4.1.7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应少于两人。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场所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委托抽样的应不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参与抽样。
4.1.8 开展网络抽样时,应将抽样人员相关信息报送至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