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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履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发布日期:2024-11-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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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 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2019年印发的《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进行修订, 现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 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2019年印发的《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进行修订, 现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导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的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所列企业标准抽查事项的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监督抽查企业名录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获取。已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企业标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呈条相关规定。 

对于应公开执行标准的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检查企业是否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https://www.qybz.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在其他平台公开的,是否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在企业自有网站公开或者其他商业性网站公开的无效;若存在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检查公开主体是否是委托方,受托方公开的无效;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执行标准不属于有效自我声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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