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共同组成。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补充,不应存在交叉矛盾。对于已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应再重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补充,不应存在交叉矛盾。对于已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应再重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地方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