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发挥标准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明确重点任务如下:
1、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力度。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实施和监督。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部门按照“谁需要,谁提出”“谁组织起草,谁推广实施”原则,认真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推广责任。
2、督促推进推荐性标准的宣贯推广。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符合版权要求的前提下,保障标准实施主体及时获取相关标准信息。
3、加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制定和实施行为的监督。推进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优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通过监督举报线索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利用署名权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推动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其执行的标准,对未按要求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对已公开执行标准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监督,对冒用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以及产品和服务未达到企业公开的领跑标准水平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强化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后处理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中发现的标准老化滞后、交叉重复或超范围制定等情况的处理力度。对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加强协调沟通,推进交叉重复标准的修订调整,提高标准的协调兼容性。组织对超范围制定标准的监督抽查,及时修订或废止。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同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