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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京津冀协同管理地方标准3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24-03-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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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落地实施,标志着京津冀地区在食品安全协同管理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注意:京津冀协同管理地方标准3月1日实施涉及标准如下:

DB12/T 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DB11/T 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DB13/T 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标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的基本要求、入场查验要求、入场查验结果处置、入场查验记录及要求。适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

1、入场查验的基本要求:入场查验管理制度、人员、培训
入场查验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查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

——对入场查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

——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信息公示;

——不合格产品处置。

2、入场查验要求:查验内容、查验方式

(1)查验内容: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2)查验方式:现场查验、预约查验

现场查验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现场对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按批次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进行审核,相关信息应与货物相符。品种、进货日期、供货者或者生产者相同的食用农产品可视为同一批次。

预约查验

市场开办者宜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入场销售者预约申报的方式,对拟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实施远程审核,现场查验相关信息应与货物相符。

3、入场查验结果处置

(1)查验结果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均符合要求,并与货物相符;

——对于国产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养殖水产品、禽蛋类畜牧业产品,其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均符合要求,仅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

(2)查验结果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拒绝货物入场。

4、入场查验记录及要求

市场开办者应当记录入场查验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入场日期;

——入场销售者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食用农产品信息: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采用俗称的,还应当注明食品类别)、数量(应当统 一计量单位)、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生产日期或者相关凭证开具日期;

——供货商信息:名称、联系方式;

——查验结果:包括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查验结 果,以及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结果;

——处置措施:记录根据查验结果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入场/拒绝入场。对于抽样检验 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还应当记录该批次产品的具体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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