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9日。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本省独特优势和地域特色,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与国际兼容的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
条例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要求、标准的实施和标准的监督管理等。
条例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要求、标准的实施和标准的监督管理等。
1、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市(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等原则。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共同制定、发布、实施团体标准,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3、企业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对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进行明确。企业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保持其合理性、适用性、先进性和有效性。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