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主体:
a) GB2760-2008标准版本及07年以后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要求即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主体。
b)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仍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1-1994)及历年来卫生部公告的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及GB2760-1996附录B中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规定执行。GB2760-2008不适用与营养强化剂。
c) 香精香料的使用遵循(《使用香精标准》QB/T1505-2007)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第14号公告
2、GB2760-2008与GB2760-1996相比几个特别重要的变化
a) GB2760-2008的使用方法:
知道一种添加剂名称,想知道可使用与什么产品及其添加限值。则使用表A1进行查询。(添加剂按产品名称第一个字母顺序排列)(从上原则)
想知道一种产品中可使用什么样的添加剂及其添加限值,则使用表A2进行查询。(按食品的代码序号排列)(从上不从下原则)
表A1和表A2中找不到的食品添加剂,想知道在某种食品中是否可使用,则查询表A3(按添加剂进行查询)。表A3中的添加剂适用于各种食品且没有限量要求(注意表A4中列明的食品不适用与表A3中列明的添加剂)(从上不从下原则)
b) 叠加原理:表A1和表A2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操作1(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
c) 带入原则的理解:
非产品中添加而由某种配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如果该种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可以不标识。否则须标识
带入原则遵循原则:根据GB2760-2007,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应在正常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的添加剂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3、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标识的问题
a) 非产品中添加而由某种配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如果该种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可以不标识。否则须标识。
b) 在食品中使用的各种添加剂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各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注具体名称,其它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摘自“质检法函【2008】7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摘自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关于复合添加剂使用的问题
a) 购买复合添加剂,应向生产企业索要卫生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备案章),配料表。确认各种成分及其含量符合GB2760-2007及补充公告的要求。
b) 复合添加剂包装标识内容要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标注出单一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大小排列)、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本资料为食品论坛好友student110整理。
参考依据文件:2009年3月19日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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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13425.html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