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
(1)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3)基本原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5)通用试验、检验方法;
(6)通用和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