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7〕69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经征求你部门意见,现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通报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截至目前,我委会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224项,包括:通用标准11项、食品产品标准64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9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586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29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5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25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27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30项、毒理学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6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29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06项、被替代和已废止(待废止)标准67项(详见附件1)。具体标准文本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http://bz.cfsa.net.cn/db)查询。
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
按照食品相关标准清理和整合工作安排,我委组织专家和各相关单位对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清理,重点解决标准重复、交叉和矛盾的问题。经清理,1082项农药兽药残留相关标准转交农业部进行进一步清理整合。对另外3310项食品标准作出了以下清理整合结论:一是通过继续有效、转化、修订、整合等方式形成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详见附件2),二是建议适时废止的标准(详见附件3),三是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详见附件4)。以上结论由专家组研究提出,并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请各相关部门根据清理整合结论,对相关标准作出调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