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肌苷”标准收载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经我会核查,该标准【含量测定】项下“取肌苷对照品约10mg,80℃水浴加热10分钟,放冷,加水至50ml,取20ml注入液相色谱仪,……”应更正为“取肌苷对照品约10mg,加1mol/L盐酸溶液1ml,80℃水浴加热10分钟,放冷,加1mol/L氢氧化钠溶液1ml,加水至50ml,取20ul注入液相色谱仪,……”。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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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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