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经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家论证会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 DB21/ 2036-2012 )、《即食海参》( DB21/ 2392-2014)自2025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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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经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家论证会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 DB21/ 2036-2012 )、《即食海参》( DB21/ 2392-2014)自2025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