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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5  来源: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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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我委将对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清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各有关单位:
 
  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我委将对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清理原则如下: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能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某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予以废止。
 
  我省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32项(目录详见附件),标准文本可于《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下载。请按照以上清理原则,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提出废止、修订等清理意见,并于2016年11月8日前通报我委。
 
  联系电话:0431-88906887,信箱:JLSPQY2016@163.COM
 
  附件: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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