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天津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津标委发〔2016〕1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推荐性标准体系,做好我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按照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任务分工,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集中复审,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总结、《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报送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请各有关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于2016年8月5日前将名单报送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璟 联系电话(传真):27113030
周钧 联系电话:27182055
电子邮箱:liuj@tjtsi.ac.cn
201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推荐性标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天津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津标委发〔2016〕1号)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我市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工作。2016年底前,提出复审结论,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推荐性地方标准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我市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
二、复审对象
集中复审工作的对象包括:截止目前本市已批准发布并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下所称推荐性地方标准均包含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本市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各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集中复审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问题导向,重在应用。以解决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地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全面掌握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提出明确可操作的复审结论及相关建议。
(三)优化存量,严控增量。通过集中复审厘清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边界,逐步优化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存量,推动推荐性地方标准数量和规模的缩减。强化标准的立项评估,严控标准增量,加强制修订过程管理,提高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四)立足长远,协调发展。通过复审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协调和争议解决等机制。统筹兼顾推荐性标准复审与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等改革创新工作,在保证基本供给的基础上为市场标准留出广阔发展空间。
四、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对综合类推荐性地方标准和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工作。按照职责梳理已批准发布或下达的综合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清单和计划项目,编制《天津市综合类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任务分工表》(见附件1),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部门。指导各责任部门开展集中复审工作,对集中复审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告等。
(二)各责任部门按照《天津市综合类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任务分工表》的任务分工,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集中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并将复审结果报送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三)市建委组织对工程建设类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工作。按照职责梳理本部门批准发布或下达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提出复审结论,并将复审结果报送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五、复审内容和方法
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天津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津标委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从标准制定范围、标准层级、协调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逐项对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得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等五种复审结论,如表1所示。
表1 推荐性标准复审方法表
复审内容 |
复审结论 |
|||
标准的范围 |
标准的层级 |
标准的协调性 |
标准的适用性 |
|
× |
—— |
—— |
—— |
废止 |
√ |
× |
—— |
—— |
转化 |
√
|
×(交叉的) |
—— |
修订 |
|
×(重复矛盾的) |
—— |
废止 |
||
×(交叉重复矛盾且涉及不同责任部门的) |
—— |
协调 |
||
√ |
×(标准化对象已被淘汰或不再使用) |
废止 |
||
×(不适用或国际标准已更新) |
修订 |
|||
√ |
继续有效 |
(一)标准的范围
评估标准是否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不属于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层级
标准不属于推荐性地方标准层级范围的,应给出“转化”的结论,并给出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具体建议。
(三)标准的协调性
评估与其他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主要技术指标矛盾的问题。
标准存在交叉的,应给出“修订”结论;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重复、矛盾的,应给出“废止”结论;若标准涉及不同责任部门,无法直接给出“废止”或“修订”结论的,应给出“协调”的评估结论,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标准清单,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内容,给出具体的协调建议。
(四)标准的适用性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标准的适用性:
--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标龄过长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对于采标标准,对应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有更新且适用于我国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标准的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情况相应。不适应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适应的,应给出“继续有效”的结论。
六、复审结论的处理
(一)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可直接废止的,由批准发布部门发布废止公告。可由市场承接的,应做好政府标准废止和市场标准培育的衔接工作,并视情况废止,避免因政府标准废止同时没有相应市场标准给市场带来的混乱。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计划项目,由下达计划的部门撤销计划。原则上,2010年以前(含)下达的未完成计划项目应废止。
(二)复审结论为“转化”的标准,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化。对于计划项目,如果需要制定为其他层级的标准,应废止原有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重新申报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三)复审结论为“协调”的标准,由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再修订或废止相关标准。
(四)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开展修订工作。
(五)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相关管理主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
七、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6年7月底前)。
由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对综合类推荐性地方标准和计划项目目录进行梳理,编制《天津市综合类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任务分工表》,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部门。
由市建委按照职责梳理本部门批准发布或下达的工程建设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
(二)复审阶段(2016年8月至11月)。
各责任部门要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据本方案规定的复审内容和方法,对推荐性地方标准和计划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可按《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评估表》(见附件2)逐项复审评估后,提出废止、转化、协调、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
2016年11月30日前,各责任部门将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总结、《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三)上报和公告阶段(2016年12月)。
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梳理汇总各责任部门报送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果,向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本市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市市场监管委门户网站对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结果进行公告。
八、其它事项
各相关部门可登录市市场监管委门户网站(http://www.tjaic.gov.cn),在“通告”栏目下载本方案相关附件,并可在“天津市地方标准”栏目查阅集中复审的综合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查阅路径:在线服务-综合查询-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
2016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