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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解读

发布日期:2015-05-12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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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解读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食物成分数据是描述食物中某成分含量水平的数值。正确的数据可以让研究人员科学地评估食物的营养价值,进行合理的选择和搭配膳食。因而规范地描述和表达食物成分的数据,能使食物成分的数据得到共享和利用最大化。因此有必要制定标准来统一食物成分数据和数据库的表达方式,保障我国食物成分数据库的系统性、科学严谨性和完整性。
 
  二、对标准内容的理解和认识
 
  1、食物成分的术语和定义
 
  食物成分数据共享是建立在统一的定义、测定方法以及计算时使用的转换系数基础上。本规范对食物中各营养成分进行了相应的统一规定,并特别采用FAO的Tagname命名规则规定了各营养成分的标识名,以确保研究人员和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各成分含量数据的内涵。
 
  2、食物分类和编码
 
  为了保证研究者和消费者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食物成分数据的信息,同时兼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附录中对加工食品的分类,本规范采取了“类—亚类—小类”的三级分类对市场上的食物进行了归类。对于食物的编码,采取分类编码和食物顺序号相结合的方式,按食物分类代码——亚类代码——小类代码——顺序号——附加码从左向右顺序排列。
 
  3、标识符号
 
  在食物成分数据库中,经常会出现未检测、未检出、计算值、估计值等情况。以往出现出现上述情况时,不同的数据发布者会各自使用不同的符号来表示。这会造成食物成分含量数据的理解和使用的误解,给数据共享和使用带来不便和困惑。本规范在比较了我国相关部门以及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过的数据标识符号后,统一使用“—”、“Tr”、“()”、“0”、“Un”来分别表达“未检测”、“微量”、“估计值”、“理论上含量为0而不再需要进行检测”、“无法计算”等的含义。
 
  4、食物成分数据的约束性规则
 
  在采纳、编辑和整合不同实验室产生的食物成分数据或不同文献发布的数据时,应遵循统一的约束性规则对数据先进行粗筛,以保证数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本规范从某些成分在特定食物类中理论上的分布范围、不同成分含量数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各成分总和的理论范围等方面,规定了7条食物成分数据的约束性原则。
 
  三、标准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本规范对于食物的分类不同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推荐的分类
 
  原因主要是食物成分数据中的食物包括了人们常用的食材原料,如谷物、薯类、豆类、蔬菜水果、禽畜肉、水产类、蛋类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食物成分数据库的食物分类都是按照人类主要食用的原料进行分类。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附录中主要针对加工食品,依据食品加工方法和工艺进行分类。
 
  为了食物成分数据在国际间的共享,也为了营养监测工作的延续,本规范对于主要食物原料及制品沿用了以往的分类思路。对于规范原型食物及制品中没有包括进来的加工食品,根据加工食品的特点及人们的食用习惯,项目组对其进行归来,增加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类、休闲食品、速食食品、饮料和冷饮类等。并在每一类中包含若干亚类,尽量覆盖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所有的加工食品。
 
  2、如何保证我国食物成分数据库的前后一致性?
 
  本规范中对食物分类、食物编码、营养成分标识名、数据表达符号的规定尽量考虑了以往相关工作的基础,并作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和优化建议。为了我国食物成分数据的共享,以及向国际先进水平靠近,国内相关工作者应按照具体要求规范地完善数据表达。
 
  3、本规范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区别
 
  食物成分数据中的食物包括了人们常用的食材原料中食物成分数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适用于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进行描述和说明。本规范不是用于规范食品标签的,也不是要求预包装食品生产厂家对食材原料的所有食物成分进行检查。此规范主要是规范食品营养工作者食物成分数据的表达,以科学地评估食物的营养价值。

相关链接:WS/T 464-2015 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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