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动态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推荐文章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7  来源:国家认监委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认办科函〔2015〕5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科院,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标法中心,中检集团:
 
  为推动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创新、保障检验检疫年度重点业务工作的开展,我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组织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编制了《2015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以下简称《申报范围》,见附件)。现就2015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申报范围》内的项目;
 
  (二)已立项科研课题拟输出的标准项目;
 
  (三)国家标准提案。
 
  二、申报原则和要求
 
  (一)申报原则
 
  1.各单位应按照《申报范围》确定的项目组织申报,范围之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检验检疫业务急用需要在《申报范围》之外另行申报的,各单位不得超过2项。
 
  2.省部级科研项目确需输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可申报科研课题输出项目。
 
  3.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结合技术特点和优势提出拟申请的国家标准项目建议,需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经专家评审后由我委统一上报国家标准委。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开展申报工作,做到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质量,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2.计划任务书中应说明本单位针对申报项目已开展的准备工作、已完成或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及本单位工作优势,并合理确定项目完成时限,一般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016年。
 
  3.本次申报工作要求上报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标准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标准的范围、结构及技术路线等,字数不限。
 
  4.请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注意《申报范围》涉及本单位承担标准的修订项目,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申报。
 
  5.科研课题输出标准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在填报的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科研课题来源及项目编号,并由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该类项目应符合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规划,原则上经费自筹。
 
  6.请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同时组织做好2015年度行业标准复审初评工作,并形成复审初评结论。
 
  三、申报单位及人员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实验室条件等相关资源,能够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项目申报人(主要起草人)应具有4年以上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业务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且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了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现状和业务需求,掌握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三)各单位正在承担3项以上(含3项)计划项目的主要起草人不得参与本次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过期视为无效。
 
  (二)本次申报通过改版后的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以下简称SN系统,《SN系统申报用户手册》、《新SN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分支局、直属局)》、《 新SN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等说明性资料请从系统自行下载)。其中,《申报范围》内的项目在SN系统2015_01批次中申报;未列入《申报范围》但业务急需的项目在2015_02批次中申报,已立项科研课题输出的标准项目在2015_03批次中申报。
 
  (三)2015年复审初评结论也应在2015年5月20日前通过SN系统上报;纸质复审初评结论可由各直属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留存。不能按时提交复审初评结论的单位将取消承担本次下达的计划项目的资格。
 
  (四)本次申报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各单位应注意保存本单位管理员密码,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五)为保障申报期间网络正常运行,请各单位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在截止日期前突击申报导致网络拥堵情况的发生。
 
  五、其它
 
  申报工作联系人:吴彤
 
  联系电话:010-82262742
 
  SN系统联系人:傅文钦、宋琪、杨阳
 
  联系电话:010-65994166-6612、010-65994168-8606、15011367870
 
  系统运维电话:4006684166
 
  附件:2015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