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拟制定门冬氨酸氨氯地平国家标准(具体制定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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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