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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酒、食醋、食用盐、食糖类可免标保质期

发布日期:2008-05-13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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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规定中,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4类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

    有关专家介绍,新规定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按照新规定,以下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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