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拟组织对《现制饮料》(DB31/ 2007-2012)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月24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传真:021-83090071或电子信箱shspc@smhb.gov.cn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1日
《现制饮料》(DB 31/2007—2012)第1号修订单(征求意见稿)
《现制饮料》(DB 31/2007—2012))修改内容如下:
将A.3.9“制作现制饮料不得掺杂、掺假、使用非食用物质,现制饮料现场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视频添加剂”修改为“制作现制饮料不得掺杂、掺假、使用非食用物质,现制饮料现场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除工艺需要必须在现场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除外,如现制碳酸饮料在现场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