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拟修订氧化锌药典标准(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zhouyi@chp.org.cn
传真:010-6715276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邮编:100061
附件: 氧化锌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