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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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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生产过程、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要求的细化和分解,是实施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生产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卫生规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做好卫生规范的实施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培训,系统学习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卫生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覆盖食品生产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和各级食品监管人员。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要求,积极组织法律、标准、检验和食品等相关方面的专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卫生规范的宣贯和培训。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卫生计生部门的宣贯学习,同时要强化内部教育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执法人员、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要让参加培训人员清楚了解卫生规范的要求,熟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标准情况,做到应知应会、考核上岗。切实提高一线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


  (三)食品生产企业要组织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自觉规范生产行为。


  二、自查自纠,全面整改


  要督促指导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要求,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


  (一)从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对照卫生规范中有关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方面要求,制定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避免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二)从防止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的角度,对照卫生规范中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出厂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方面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切实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三)从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角度,食品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卫生规范中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标准的建立、产品召回管理、培训和记录、文件管理等方面要求,主动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应考核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确保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开展生产,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完整可查,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企业根据自查情况,依照卫生规范要求,在2014年6月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面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强化监管,督促落实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卫生规范落实的工作中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严格检查,切实保证卫生规范的实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后,要组织开展卫生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是否到位、真实、准确;检查企业整改情况是否达到卫生规范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企业人员参与卫生规范的宣贯和培训等。


  对于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停产整顿;情节特别严重,已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卫生规范的疑惑和问题,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及时收集和整理卫生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在卫生规范实施和宣贯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遇到问题要及时通报,注重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相结合,推进标准顺利实施。对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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