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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厅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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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913号)要求,省卫生厅和省政府食安办共同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响应,密切配合,以确保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赵 琪
 
  联系电话(传真):85985926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黑龙江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91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黑龙江省食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以下地方标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符的;
 
  (二)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相冲突或存在缺陷的;
 
  (三)原标准属于推荐性的;
 
  (四)标准标龄老化的。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完成对在黑龙江省范围内执行的食品地方标准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完成其中强制执行内容的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相关食品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通过对本省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达到掌握标准实施情况、提高标准技术水平,增强标准有效性的目的。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
 
  1、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2月20日前,成立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专家组。
 
  2、征集标准文本。2013年2月28日前,由省质监局提供2009年职能交接前制定的强制性、推荐性食品地方标准目录和电子文档。涉及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的,分别由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自行组织处理。
 
  (二)清理阶段(2013年2月至8月)
 
  1、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5月底前,省卫生厅组织清理专家组,对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指标、项目的比对分析,提出清理工作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6月底前,清理专家组提出需要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标准目录及需要修订、调整的食品地方标准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处理反馈意见。2013年8月底前,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成阶段(2013年9月至12月)
 
  1、形成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3年11月,清理专家组完成清理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上报卫生部和省政府食安办。
 
  2、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议。2013年12月,根据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结果,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组织管理和具体要求
 
  (一)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参与清理工作。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省质监局负责提供2009年职能交接前制定的标准目录和文本。涉及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由省农委和省畜牧兽医局分别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通报省卫生厅。
 
  (二)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重大事项审议、督促和检查工作。成立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三)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选任相关专家组成地方标准清理专家组,承担清理技术工作。清理专家组具体负责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技术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清理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定工作进度,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握标准清理原则,确保达到工作目标。
 
  (四)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总体工作。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收集整理标准目录和文本,组织研究相关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审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清理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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