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发布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上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且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吨以上”等条件。
发展改革委表示,制订《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旨在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
将于今年4月1日生效的上述准入条件还规定,新上加工项目(企业)应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
新的准入条件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优化增量,调整存量,逐步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生产装置。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实施关闭。
新的准入条件还就乳制品加工业的能力布局、结构调整、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源及水消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有关部门在乳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以上述准入条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