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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开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370号)(GB14880-201X)

发布日期:2010-10-26  来源:卫生部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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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11月1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 gb2760@gmail.com
 
    附件:

    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2:内容: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
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于1994年0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1994年9月1日实施。标准颁布实施后对于规范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保护和促进消费者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没有明确的食品营养强化原则,没有统一的食品营养强化用载体分类系统,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系列婴幼儿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等问题,需要参照国内外食品营养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本标准的修订项目于2003年经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项目编号20032300-Q-361。本项目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标准计划下达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并组织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加的研讨会,研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标准修订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2006年至2009年间,起草组收集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际组织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政策、法规、标准,完成了与我国营养强化规定的对比工作。同时对GB14880-1994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根据确定的营养强化原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以前批准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等进行分析,确定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主要规定,提出标准草案。
2009-2010年间起草组配合《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最新规定,对标准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以保证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并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等的营养素风险评估原则和方法,利用我国居民的膳食摄入量数据,对主要营养素进行了风险评估工作。经多次研讨会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
(一)遵循《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风险评估的结果,细化有关要求。
(二)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历年来卫生部的审批公告为基础,汇总、整理和修改相关内容。
(三)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标准基本情况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 Stan CAC/GL 09-1987 (amended 1989, 1991)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ADDITION OF ESSENTIAL NUTRIENTS TO FOODS和欧盟法规 No 1925/2006 REGULATION ON THE ADDITION OF VITAMINS AND MINERALS AND OF CERTAIN OTHER SUBSTANCES TO FOODS。
本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整合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产品类别;
——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
——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
四、国外营养强化食品的管理情况
国际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对营养强化均有相应的要求。其中CODEX的标准CAC/GL 09-1987《食品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中规定了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等,是各国营养强化政策的重要参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对食品中允许添加的营养素种类、含量水平及标识要求等进行规定,对于没有产品标准的食品进行强化时,生产商可依据联邦法规中的强化政策自行决定;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规,FDR》中的D部分“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是关于强化的基本要求,规定允许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品种以及每天通过该种食品摄入的营养素水平要求等内容,FDR中的40余项产品标准规定了强化食品的具体要求;澳大利亚的强化法规主要是澳新食品标准中的系列产品标准;欧盟于2006年发布“食品中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及某些营养物质法规"后,一些欧盟国家也在调整相应政策。菲律宾则颁布了专门的食品强化法律《食品强化法》,为食品强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法规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强化政策指南,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等,这些指南对指导强化食品的生产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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