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复审项目包括首次实施满5年或上次复审后满5年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及首次实施满3年的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共1888项,详见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以下简称制修订系统)。其他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体系优化需求且急需开展复审的标准,涉及国家重大任务的重点标准,以及技术更新迭代快的领域,标准归口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要求自行开展复审、一并上报。
二、复审内容
为提高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科学合理,重点就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开展审查和评估。
(一)标准的适用性。
主要审查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适应绿色发展趋势的,应给出“废止”或“修订”的结论。标准涉及安全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并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申报。
(二)标准的规范性。
主要审查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
主要审查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或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或技术内容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具有关键和新兴领域科技成果可以转化到相关标准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
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相关要求。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提出“修订”的结论,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2022至2024年未完成的复审项目已导入制修订系统相应环节,请各方继续完成标准复审工作。
三、复审程序
一是逐项标准开展复审。标准归口单位对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附件1),组织相关专家逐项开展相关标准评估和审查,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和开展标准验证。同时,在制修订系统中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提出标准复审结论建议。
二是提交全体委员审查。由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应组织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审结论建议进行审查并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参加投票委员?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方为通过。不属于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归口单位应组成专家组对复审结论进行审查。
三是形成结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技术委员会将全体委员投票同意的复审结论建议和复审工作情况报告,通过制修订系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复审结论建议为“修订”的项目应同步开展标准修订计划申报。已经过复审结论建议投票的项目无须再进行修订申报的电子投票。
四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归口单位完成复审工作后,将复审结论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复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形成复审意见函,通过制修订系统报送国家标准委。
五是复核和公布。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对复审结论进行复核,并对复审结论为“废止”“修订”的项目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调一致后,复审结论“废止”的项目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复审结论“修订”的项目直接下达修订计划,复审结论“继续有效”的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制修订系统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再次出版时在封面注明复审继续有效的信息。
四、复审要求
(一)提升工作效率。
标准归口单位要把标准复审作为日常工作推进,按照复审一项、报送一项的原则,及时将复审结论报送行业主管部门,避免年底一次性集中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复审结论应当随到随审,及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复审项目最晚应于第三季度末全部报送完成。
(二)加强研究论证。
标准归口单位在开展复审工作时,应当加强研究论证,重点围绕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实施信息和监测信息反馈的标准应用情况,主动分析重大舆情、安全生产事故反映的标准需求,系统研判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主动调研生产、检验、经营、使用等各方需求,同时定向征求相关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三)加快更新升级。
切实发挥国家标准的引领性作用,聚焦新兴产业国际竞争,加快关键和新兴领域科技成果融入标准。聚焦扩大国内需求,提高产品、服务标准质量与安全水平。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加快技术、能耗、排放标准修订升级,努力实现国家标准适度领先产业发展平均水平。对于不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低牌号、低性能的产品标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对于不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低质量、低水平的产品标准,该淘汰的坚决淘汰。对于不适应绿色发展趋势,高耗能、高排放的技术标准,该剔除的坚决剔除。
(四)增强工作衔接。
严格落实报送复审修订结论同步提出修订项目的要求,标准归口单位要提前做好标准修订材料的编制工作。进一步简化复审修订项目的立项程序,将复审投票和修订投票合并为一次投票。原则上当年复审修订项目,当年下达修订计划。对于仅需作少量修改的标准,鼓励采用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修订,一年内完成报批。
(五)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复审工作通报机制,根据各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年度复审任务完成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必要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复审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加强技术委员会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时上报计划复审项目和复审材料的技术委员会,将视情况暂停国家标准立项申报。
业务联系人:程瑾瑞、申景丽
联系电话:010-88651006、82262599
技术支持联系人:杨松、叶子青
联系电话:010-65009141转103、65007855
附件:1.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
2.常态化复审工作流程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
归口单位 | 主管部门 | |||
复审内容 | 结果判定 | |||
标准的适用性 | 1.标准是否属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并在全国适用的标准? | £ 基础通用 £ 与强标配套 £ 起引领作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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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 | £ 是 £ 否 | |||
3.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 | £ 是 £ 否 | |||
4.标准的技术要求与当前市场或产业技术发展的平均水平相比情况 | £ 高于平均 £ 齐平平均 £ 低于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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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的内容是否涉及安全,是否有必要由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 | £ 是 £ 否 | |||
标准的规范性 | 6.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 | £ 是 £ 否 £ 不适用于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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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时效性 | 7.采标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是最新标准? | £ 是 £ 否 £ 没有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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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修订或废止? | £ 是 £ 否 | |||
标准的 | 9.标准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重复? | £ 是 £ 否 | ||
10.标准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矛盾或不协调不配套? | £ 是 £ 否 | |||
11.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协调? | £ 是 £ 否 | |||
标准实施效果 | 12.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 | £ 是 £ 否 | ||
13.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 | £ 是 £ 否 | |||
14.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 | £ 1项标准引用 £ 2-5项标准引用 £ 5项以上标准引用 £ 没有被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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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 | £ 突出 £ 良好 £ 一般 £ 负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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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标准实施的社会效益 | £ 突出 £ 良好 £ 一般 £ 负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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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标准实施的生态效益 | £ 突出 £ 良好 £ 一般 £ 负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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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可文字描述) | |||
复审意见 | £继续有效£修订£废止 废止理由: 如废止,标准废止过渡期: £公告即废止 £公告后__个月废止 £于__年__月__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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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态化复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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