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依据及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桑黄即人工栽培锈革孔菌科桑黄菌属瓦宁木层孔菌Sanghuangporus vaninii(Ljub)L.W.Zhou&yY.C.Dai的干燥子实体。在我省食用历史悠久,上世纪70年代以来位于长白山腹地的吉林省汪清县、安图县、和龙市辖区居民均有食用桑黄的习惯,汪清县人民政府、安图县地方志编纂工作办公室、和龙市人民政府均出具了桑黄在当地的食用历史证明,但由于一直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桑黄作为地方特色食品,大多数以农副产品形式销售,严重地制约了吉林省桑黄产业的发展。为保障食品安全,吉林省卫健委委托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桑黄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主要内容
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每日限制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五部分内容,其中要求项下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