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厅局、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跟踪监测省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全面掌握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成效和问题,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修订废止的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复审、推动标准和标准体系宣贯实施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地方标准复审
省级地方标准复审是指通过对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创新性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地方标准是否应予以废止、修订、继续有效的活动。
(一)复审范围
1. 2019年12月31日前发布且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标准;
2.未按照省标准化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省级地方标准实施评估情况的通知》(晋标质办发〔2023〕4号)要求,及时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的省级地方标准;
3.列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公告》(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告2022年第20号)修订项目或其他修订计划,但未按时完成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
4.已发布更新版本的省级地方标准;
5.其他应及时复审的省级地方标准。
(二)复审内容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政策,仍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3.是否满足我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是否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
4.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交叉重复;
5.技术要求是否达到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6.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7.是否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能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8.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编写规范;
9.是否及时组织宣贯实施,并得到社会认可采用。
二、标准宣贯实施
依据《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业、本领域发布实施3年内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反馈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明确宣贯实施责任主体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按照“谁制定、谁宣贯”的原则,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主动承担标准宣贯实施责任,牵头起草单位和第一起草人为标准宣贯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牵头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宣贯实施责任由承接相应职责的单位承担。第一起草人因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不能承担宣贯实施工作的,原则上由其他起草人接续承担。
(二)明确宣贯实施方式
标准宣贯实施可采用现场讲授、线上解读、发放宣贯手册等多种方式进行。为支持各单位和起草人开展标准宣贯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标准化公益大讲堂”活动,协助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录制宣贯视频,上线“标准化公益大讲堂”集中宣贯。为强化标准实施应用,省市场监管局还与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共建了标准化人才实践基地,协助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开展标准进校园、标准赴田间、标准入车间等现场教学与实践活动。
(三)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对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发布(含修订)且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标准,按照“一标准一报告”的方式提交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介绍标准发布以来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和宣贯等工作,介绍与之配套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制度,以及推广应用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同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
三、标准体系宣贯实施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包含现有、应有和预计制定的标准。构建标准体系是运用系统论指导标准化工作的一种方法,是某个行业或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发布实施的标准体系21项。为进一步推动标准体系宣贯实施,有效发挥标准体系作用,请各有关单位对2024年1月1日前发布实施的19项标准体系的宣贯实施情况梳理总结,并重点就拟制定标准推进情况提出工作计划。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2024年度地方标准复审目录》(附件1)中由本单位管理的标准,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意见。同时,按照工作职责查漏补缺,并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管理的其他标准提出及时复审需求,一并填写《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汇总表》(附件2),于7月15日前送省市场监管局。
(二)对于立项修订的标准,到截止日前未完成发布的,原则上予以废止。如需延期请依据《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提交申请,并将名单汇总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三)标准宣贯实施情况与标准体系宣贯实施情况请于7月15日前一并报送。对于需提交标准实施情况报告但在标准复审中建议废止的标准,不再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对于应提交不提交标准实施情况报告的,将视为有关标准无继续实施的必要直接列入废止目录。对于拒不开展标准宣贯的牵头起草单位和第一起草人,取消下一年度牵头起草单位、第一起草人作为参与单位和起草人的新立项申请。
(四)各市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宣传标准复审和宣贯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推动开展本地区标准复审和宣贯实施,并于11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市级标准复审和宣贯实施工作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 标准管理处:李昆 0351-7680100
标准化公益大讲堂技术服务:曹娜 0351-2157452
附件:1.2024年地方标准复审目录.xlsx
2.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汇总表.docx
3.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目录.xls
4.标准体系清单.xlsx
5.标准实施情况报告模板.doc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