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动态 » 北京将出台餐具集中消毒标准
推荐文章

北京将出台餐具集中消毒标准

发布日期:2009-10-29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北京将出台餐具集中消毒标准

    "餐馆提供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并不卫生,密封的包装里有水汽不说,碗边上还有吃剩下的饭粒。"读者张先生最近打来电话反映,他和家人在劲松小区的一家餐厅就餐时遇上一件堵心的事情,餐厅让他们花钱使用的所谓一次性消毒餐具很不干净,无法使用,他们一家人生气离开了那家餐厅。张先生在电话中询问,这些一次性消毒餐具有人监管吗?使用中发现问题向谁投诉呢?

    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

    顾客使用难放心

    10月初,记者在朝阳区劲松地区的一些餐馆明察暗访时发现,一些小餐馆都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的收费消毒餐具,如劲松的金稻谷酒家、潘家园东来顺餐厅、天润烤鸭店等几十家大大小小的餐厅。在金稻谷酒家,记者上前询问一对来此就餐的夫妻,"你们对餐厅提供的一次性餐具的卫生状况放心吗?"这对夫妻一脸的无奈,他们说,看餐具的外包装上,没有保质日期,连生产日期都没有,心里直犯狐疑。可餐厅只提供这样的餐具,他们也只好将就使用了。几名顾客还向记者表示,各家餐具的包装膜上都印着"高温消毒,无菌包装"的字样,可消费者凭眼睛很难分辨出合格不合格。

    在劲松6区附近的一家餐馆,记者看到,餐桌上塑封的消毒餐具还残留着水滴,按照"残留着水滴"的餐具上留的电话,记者拨打过去,以餐馆订餐具为由要求到厂里看看。"你家餐馆在什么地方?我去找你吧。"对方很谨慎,坚决不同意参观消毒车间。

    记者还拨打了一家注册在大兴区瀛海地区的消毒餐具生产企业负责人的电话,据她说,这个行业从来都没有什么卫生许可证,他们企业到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属办证范围".企业也只有疾控中心的卫生检测报告。她还信誓旦旦地向记者保证,他们企业生产的餐具都经过高温消毒,保证使用上没有问题。

    公开的资料显示,目前北京有大小餐馆四五万家,一次性消毒餐具有很大的市场。

    消毒餐具企业无生产标准

    无照"小作坊"手工清洗碗筷

    记者从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到,目前,一次性消毒餐具市场比较混乱,尚没有行业标准,存在着卫生安全的隐患。连一些有规模、正规的消毒餐具生产企业都呼吁:"为了行业发展,希望有人管管我们。"由于缺乏监管少数无照经营或规模较小的企业置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依然在生产不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具。

    根据读者提供的线索,8月16日,记者曾暗访过位于北清路上航天城北的一处隐秘的加工消毒餐具的小作坊。院子里环境十分恶劣,黄黑的污水横流,一车从餐厅拉来的餐具散发出令人作呕的气味,一排简陋的房子就是操作间,大开着门,完全是开放式的。一间屋子里,几个妇女蹲在地上正在洗碗,脏兮兮的盆,一桶不知什么牌子的洗涤剂,地面上一层黑黑的油水,苍蝇乱飞,臭气熏人。隔壁的屋子里,包装机在转动着,出来了一套套塑装的"消毒"好的餐具。工人们没有穿工作服,没戴帽子和口罩。

    据这里的工人说,他们属于北京瑞乐康消毒公司,专门给市里的餐馆、饭店提供消毒餐具,他们的生产程序是,先用洗涤剂洗,再清洗消毒,真空包装上市,保证卫生。临走,还给了记者一个名片,说要货就给老板打电话。看了这样的环境,谁还敢相信这些所谓的消毒餐具呢?

    一次性消毒餐具标准将出台

    合格企业将实行备案制度

    一次性消毒餐具到底由谁来监管呢?何时制定出台行业标准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市卫生监督所郭子侠副所长,他介绍说,本市一次性消毒餐具是从2007年开始逐步推广使用的。目前,有营业执照的消毒餐具生产企业有100余家。生产企业尚无行业标准,管理起来确有一定的难度。

    但他同时透露,这种状况将很快得到改观。今年9月份,市政府已经明确:一次性消毒餐具的生产企业由市卫生部门监管,将对消毒餐具的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去年12月12日,市卫生局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卫生规范》较详细地对消毒餐具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环境、设备、生产日期、保质期、服务电话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郭所长还透露,卫生部门将对全市的消毒餐具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经检测合格的企业将上网进行公示,有利于各餐馆、餐厅公开选择合格、正规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对消费者负责。即日起卫生监督机构将对全市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他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及时向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举报不合格的一次性餐具非法生产和使用行为,他们将依法严厉查处,确实保护好消费者利益。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