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18)等4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已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4日前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南四湖办反映。
联系电话:0531-51798183
附件: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
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
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
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
5.沂沭河等4项流域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5日
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pdf
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pdf
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pdf
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pdf
5.沂沭河流域等4项标准修订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