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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换证

发布日期:2009-09-22  来源:新华网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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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由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三个新版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日前提醒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换证。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朱立毅)由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三个新版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日前提醒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换证。

    据了解,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GB 4706.2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三个新版标准已发布,加上之前已经实施的与之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应产品应在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认监委日前公布了上述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

    国家认监委指出,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GB 4706.19-2004、GB 4706.28-1999、GB 4706.21-2002申请认证;自201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

    国家认监委表示,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3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另外,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国家认监委表示无需进行证书转换。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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