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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强制性标准

发布日期:2009-09-02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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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国家标准,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国家标准,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2008年4月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发布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工具用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该标准最大特色是与国际标准接轨: 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 章第170-178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 标准第一次在国家标准的平台上采用了"特定迁移量(SML)"的概念。即添加剂迁移到接触包装材料食品或食品模拟物的最大限量,单位为mg/kg.这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欧美的标准对限定物质都采用迁移量的测试。这样能做到有重点的控制,且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

    本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变化比较大,主要体现在:标准名称由《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增加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限量、CAS号、不得检出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即: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4使用的添加剂应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参考相关国家的批准物质名单,将添加剂的品种扩充到987种;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这项标准的发布必将对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产生重大的影响。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必须尽早、全面地了解这项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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