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动态 » 食品安全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推荐文章

食品安全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发布日期:2009-03-02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我国立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立法打造“无缝衔接”监管体制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之一。”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方面做了重要规定。

    我国将统一食品国标避免“打架”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王茜 周婷玉)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当前,我国的食品标准不仅乱,而且有的还不合理。此前关于“馒头应是圆的”的“标准”就曾引起社会的热议。

    就这类问题,食品安全法也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防范潜在风险 我国将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危险,做到预防在先。“食品安全和其它安全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特殊性就在于它没有试错机制。所以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很重要。”

    我国立法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吴晶 周婷玉)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针对这些情况,我国自1995年在食品卫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相继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电视商城和网络销售的兴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望扭转业内行销夸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潜规则”,防止产业走进发展“死胡同”。他们还建议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经验,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使他们认识到保健绝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

    我国将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吴晶)食品安全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吴晶 周婷玉)一边是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是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望结束这种局面,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这也让他们毫无顾虑,而消费者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哑巴吃黄连”。

    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作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再不能信口开河了。但有人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直捣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管盲区,但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充斥在医疗、药品等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各个领域,相关立法仍亟待完善。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