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 第13部分:放射性指标》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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