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会议审议,我委决定对我省金银花和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立项研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请相关单位做好已立项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实验室数据论证、标准相关方意见征集以及标准文本起草等工作,并于2021年8月25日前完成标准文本的制订工作。
同时,我委继续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有立项需求的,可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认真填报立项建议书(格式附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联系人:贾卫国电话:(0531)67876425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王克波电话:(0531) 82679413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992号
邮政编码:250014邮箱:sdsjbyfkzzx-sps@shandong.cn
附件:1.2021年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2.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报送要求
3.《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2021年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担单位 |
协作单位 |
主要负责人 |
1 |
金银花 |
山东中医药大学 |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张永清 |
2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 |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 |
胡梅 |
附件2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报送要求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健康为宗旨。
(二)符合山东省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标准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且需制定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予以调整和规范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除外)等不在本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集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原则,不得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优先考虑食品产业发展和食药物质试生产经营亟需的标准。
(二)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标准制定时机成熟。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三)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的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报送要求
(一)申报立项建议时,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并附相关支持性材料邮寄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二)结合立项建议征集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要求,对重点领域、监管需要并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形成年度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