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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促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八项修改 保证安全

发布日期:2008-10-24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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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三鹿案促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八项修改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法草案做了八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全程监管食品生产各环节

    背景调查表明,“三鹿问题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

    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没有部门负责。

    草案修改针对监管“盲区”以及监管环节之间分工不严、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

    目录外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背景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也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草案修改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最高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作了规定,明确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即使是无害的物质,只要目录没有列出,决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食品安全标准将统一

    背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组成。

    草案修改针对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问题食品

    背景三鹿集团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但直到9月份三鹿集团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

    草案修改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主行为。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

    为此,草案三审稿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加强监管食品小作坊

    背景“三鹿事件”中,一些大的乳制品企业因为生产规模发展迅速,自产奶源难以满足生产,于是大量从农户、散户手中购进奶源,导致质量难以监管。不仅乳制品行业如此,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大量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地方。

    草案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

    背景多部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甚至明确到必须在多少小时内及时向上报告。但“三鹿事件”中有关方面恰恰没有落实这一制度。

    草案修改针对这一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在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特地重申了报告制度,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相关部门之间要无缝对接

    背景有媒体报道,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人士表示,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

    草案修改为此,最高立法机关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强调相关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废除免检”写进法律条文

    背景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

    草案修改为此,最高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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