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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安全条例》出台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乳品安全负总责

发布日期:2008-10-14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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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0月9日正式公布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0月9日正式公布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吸引了几乎所有业者的眼球。

    “如果条例能够在每一个环节真正落实,会对未来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福建长富乳业副董事长蔡永康认为,这部条例将奶源到终端统管起来,是一个全链条管理方式,还使得优质产品不会陷于恶斗,“过去是好产品跟劣质产品在一个舞台上。”

    处罚加重

    在处于草案阶段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一杯安全的牛奶存在于四套体系交叉框定的食品安全范畴之中,其中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构成——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而被纳入这些法律法规的规范管辖之下。

    针对此前处罚过轻的呼声,依据新施行的条例,“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但相比提高处罚程度或是“黑名单”等“条例”提供的约束工具,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更重视监管的完整性。

    “整顿的切入点依我看还是从奶牛养殖、饲料使用、添加剂使用、药物使用(特别是人药畜用)、挤奶收奶站、运输等环节入手。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要从市场流通、乳品加工往奶源生产前移,从源头抓起和监管好”。王丁棉在“条例”出台之前就呼吁监管重心后移,用法典来规范整条“奶链”上所有涉及者的行为。

    但谁来为整条“奶链”负责?

    9月下旬,一些行业权威人士审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时,涉及“事故处理”的第五条曾有“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但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应当引咎辞职”字样变成了“依法追究责任”。

    这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责任区分的难度与争议。

    谁来负责

    “对行业来说是坏事,但从长远来看是好事”,中国奶业协会顾问王怀宝认为,“三聚氰胺”事件如果从客观来看,给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带来的机遇也是客观存在的。

    但这种机遇只有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有可能避免“白付学费”的遭遇。王怀宝说:“这次是更大的一步。”

    在10月10日的一次内部会议上,致开场白的王怀宝却问了两个问题代替。

    “最近的几次抽查都没问题”。王怀宝问道,“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是不是不一样?”他的第二个问题是,“究竟是一家管还是应该多家管?”

    尤其是后一个问题,在近期的风波中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中国现阶段采用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涉及的多个部门组成的部门体系,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环保总局等部门。

    而“条例”中虽然部分承袭了国家层面的分段监管,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但在这些各部门熟悉的分工范围之外,条例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这是一种变通的方式”,北京某大学一位教授认为,“这样一来,至少在县市这个层面上,可以构造出权责清楚的食品安全结点,而基于这些结点,一张安全网络至少可以形成雏形。毕竟,有些人的乌纱帽已经明确绑在上面了。”

    标准刷新加速

    除了通常食品需要遵守的包括食品卫生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贮运标签等方面的1000余项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外,中国现存近250项乳与乳制品相关的标准,但其中有一些沿用了近20年时间。

    例如,牛乳的检验方法、奶油检验方法、稀奶油、高产奶牛饲养管理规范等标准都是1985年制定的。

    甚至,一些推出年度较晚的标准,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也未见得比此前的标准更完善。

    例如,1985年发布的GB5408-1985《消毒牛乳标准》附录中“生鲜牛乳的一般技术要求”规定,用抗生素或其他对牛乳有影响的药物治疗期间的母牛和停药后三日内的牛乳不得收购。但1986年发布的《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上述规定被宣布作废,并没有明确规定抗生素指标。几年前开始的“有抗奶”和“无抗奶”之争,就缘起于此。

    而在“条例”施行之后,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纳入更多的考量维度——不但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被置于“显微镜”下,还规定“应当包括乳品中的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并且,过去国家标准通常“标准年龄”为5年,而“条例”使得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但不再有多个窗口,且有望加快刷新的速度,“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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