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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食品允许不标保质期

发布日期:2008-08-27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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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4类食品将被允许不标注保质期。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4类食品将被允许不标注保质期。

    该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的第9条,酒精含量在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这是因为这些食品“不容易产生食物变质情况”。除这4类食品外,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此外,《规定》称,对于食品中涉嫌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等虚假广告词,都属于被禁范围。“也就是说,‘清热祛火’、‘化痰止咳’这些涉嫌吹嘘食品有药用功能的词语不能用在标识上。”该负责人称,违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被处以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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