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储油库,油品运输,加油站,煤层气,炼焦化学工业,制药工业,农药制造,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无机化学工业,玻璃工业,陶瓷工业,石灰、电石工业,矿物棉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铸造工业,集装箱制造,汽车维修,印刷工业,饮食业油烟,危险废物焚烧,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火葬场,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未规定的污染物执行本文件的规定;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