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2)从事下列特种设备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焊接操作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3)本细则适用的焊工类型,按照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统称为焊机操作工。